為全麵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
,認真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部署
,完善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
,進一步加強綠色電力證書(以下簡稱“綠證”)與節能降碳政策銜接
,逐步拓展綠證應用場景
,大力促進非化石能源消費
,推動完成“十四五”能耗強度下降約束性指標,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統計局
、國家能源局近日聯合印發《關於加強綠色電力證書與節能降碳政策銜接 大力促進非化石能源消費的通知》(發改環資〔2024〕113號
,以下簡稱《通知》)
。
《通知》明確了綠證與能耗雙控 、碳排放管理等政策銜接方式 ,提出了綠證交易電量納入節能評價考核指標核算的具體操作辦法 。《通知》圍繞加快可再生能源項目建檔立卡和綠證核發 、擴大綠證交易範圍 、規範綠證交易製度等方麵 ,進一步夯實綠證核發交易基礎 ,拓展綠證在綠電消費認證 、節能降碳管理 、碳核算 、碳市場 、產品碳足跡 、國際互認等方麵的應用場景 。《通知》對加強統籌協調 、加強交易監管 、及時核算數據 、加大宣傳力度等提出工作要求 。
本文特轉發《通知》 、“一圖讀懂”政策解讀及有關負責同誌答記者問 ,幫助您深入理解政策 。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統計局 國家能源局關於加強綠色電力證書與節能降碳政策銜接 大力促進非化石能源消費的通知
發改環資〔2024〕113號
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統計局 、能源局 ,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有關中央企業 ,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 、電力規劃設計總院 :
為全麵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 ,認真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部署 ,完善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 ,重點控製化石能源消費 ,拓展綠色電力證書(以下簡稱“綠證”)應用場景 ,深入推進能源消費革命 ,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麵綠色轉型 ,推動完成“十四五”能耗強度下降約束性指標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一 、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 ,全麵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 ,落實黨中央 、國務院決策部署 ,完善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 ,重點控製化石能源消費 ,加強綠證交易與能耗雙控 、碳排放管理等政策有效銜接 ,激發綠證需求潛力 ,夯實綠證核發交易基礎 ,拓展綠證應用場景 ,加強國內國際綠證互認 ,為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提供有力支撐 。
二 、加強綠證與能耗雙控政策銜接
(一)實施非化石能源不納入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 。突出重點控製化石能源消費導向 ,非化石能源不納入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 。在“十四五”省級人民政府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中 ,將可再生能源 、核電等非化石能源消費量從各地區能源消費總量中扣除 ,據此核算各地區能耗強度降低指標 。
(二)推動綠證交易電量納入節能評價考核指標核算 。堅持節約優先 、能效引領 ,持續加大節能工作力度 ,切實加強節能日常管理 ,堅決遏製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上馬 ,紮實推進重點領域節能降碳改造 。將綠證作為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基礎憑證 ,加強綠證與能耗雙控政策有效銜接 ,將綠證交易對應電量納入“十四五”省級人民政府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指標核算 ,大力促進非化石能源消費 。
(三)明確綠證交易電量扣除方式 。在“十四五”省級人民政府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指標核算中 ,實行以物理電量為基礎 、跨省綠證交易為補充的可再生能源消費量扣除政策 。不改變國家和省級地區現行可再生能源消費統計製度 ,參與跨省可再生能源市場化交易或綠色電力交易對應的電量 ,按物理電量計入受端省份可再生能源消費量 ;未參與跨省可再生能源市場化交易或綠色電力交易 、但參與跨省綠證交易對應的電量 ,按綠證跨省交易流向計入受端省份可再生能源消費量 ,不再計入送端省份可再生能源消費量 。受端省份通過綠證交易抵扣的可再生能源消費量 ,原則上不超過本地區完成“十四五”能耗強度下降目標所需節能量的50% 。
(四)避免可再生能源消費量重複扣除 。跨省可再生能源市場化交易和綠色電力交易對應的綠證 ,以及省級行政區域內交易的綠證 ,相應電量按現行統計規則計入相關地區可再生能源消費量 ,在“十四五”省級人民政府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指標核算中不再重複扣除 。納入“十四五”省級人民政府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指標核算的綠證 ,相應電量生產時間與評價考核年度保持一致 。
三 、夯實綠證核發和交易基礎
(五)加快可再生能源項目建檔立卡和綠證核發 。落實綠證全覆蓋等工作部署 ,加快製定綠證核發和交易規則 。綠證核發機構會同電網企業 、電力交易機構、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 ,加快提升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建檔立卡比例 ,加快綠證核發進度 。到2024年6月底 ,全國集中式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基本完成建檔立卡 ,分布式項目建檔立卡規模進一步提升 。
(六)擴大綠證交易範圍 。鼓勵各地區實行新上項目可再生能源消費承諾製 ,加快建立高耗能企業可再生能源強製消費機製 ,合理提高消費比例要求 。鼓勵相關項目通過購買綠證綠電進行可再生能源消費替代 ,擴大綠證市場需求 。各地區要將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分解到重點用能單位 ,探索實施重點用能單位化石能源消費預算管理,超出預算部分通過購買綠證綠電進行抵消 。支持各類企業特別是外向型企業 、行業龍頭企業通過購買綠證 、使用綠電實現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 。推動中央企業 、地方國有企業 、機關和事業單位發揮帶頭作用 ,穩步提升可再生能源消費比例 。
(七)規範綠證交易製度 。依托中國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平台 、北京電力交易中心 、廣州電力交易中心開展綠證交易 ,具體由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采取雙邊協商 、掛牌 、集中競價等方式進行 。建立跨省區綠證交易協調機製和交易市場 。支持綠證供需省份之間結合實際情況 ,通過政府間協議鎖定跨省綠證交易規模 ,協助經營主體開展綠證供需對接 、集中交易 、技術服務 、糾紛解決 。現階段綠證僅可交易一次 ,不得通過第三方開展綠證收儲和轉賣 。各地區不得采取強製性手段向企業簡單攤派綠證購買任務 ,不得限製綠證跨省交易。綠證交易價格由市場形成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加強價格監測 ,引導綠證交易價格在合理區間運行 。
四 、拓展綠證應用場景
(八)健全綠色電力消費認證和節能降碳管理機製 。加快建立基於綠證的綠色電力消費認證機製 ,明確認證標準 、製度和標識 。研究完善綠證有效期 ,簡化綠色電力消費認證流程 ,持續提高認證及時性和便利性 。充分發揮綠證在可再生能源生產和消費核算方麵的作用 ,強化綠證在用能預算 、碳排放預算管理製度中的應用 。將綠證納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 、碳排放評價管理機製 。
(九)完善綠證與碳核算和碳市場管理銜接機製 。推動建立綠證納入地方 、行業企業、公共機構 、重點產品碳排放核算的製度規則 。推動研究核算不同應用場景中扣除綠證的修正電網排放因子 。加快研究綠證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製 、溫室氣體自願減排機製的功能邊界和銜接機製 ,明確各類主體參與綠證和碳市場交易有效途徑 。
(十)加強綠證對產品碳足跡管理支撐保障 。將綠證納入產品碳足跡核算基本方法與通用國家標準 ,明確綠證在產品碳足跡計算中的一般適用範圍和認定方法 。按照成熟一批 、推進一批 、持續完善的原則 ,強化綠證在重點產品碳足跡核算體係中的應用 。在產品碳標識認證管理辦法中充分考慮綠證因素 。探索在特定產品中設計體現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占比的差異化產品標識 。
(十一)推動綠證國際互認 。充分利用多雙邊國際交流渠道 ,大力宣介綠證作為中國可再生能源電量環境屬性基礎憑證 ,解讀中國綠證政策和應用實踐 。鼓勵行業協會 、有關企業 、相關機構 、專家學者等積極發聲 ,推動國際機構特別是大型國際機構碳排放核算方法與綠證銜接 ,加快綠證國際互認進程 。積極參與國際議題設置和研討 ,推動綠證核發 、計量、交易等國際標準研究製定 ,著力提高中國綠證的國際影響力和認可度 。
五 、加強組織實施
(十二)加強統籌協調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綠證納入能耗雙控政策 、拓展綠證應用場景等工作的統籌協調 。綠證核發機構 、電網企業 、電力交易機構要落實主體責任 ,嚴格按照綠證核發和交易規則 ,高效規範做好綠證核發和交易 。各地區可結合實際建立實施細則 ,統籌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製實施方案 ,強化高耗能企業綠電消費責任 ,依法依規將可再生能源消費責任落實到相關用能主體 。
(十三)加強交易監管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加強對綠證製度實施和各地區 、各類主體綠證交易的監督管理 。加強綠證核發和交易等工作抽查檢查 ,嚴格防範 、嚴厲查處在綠證核發交易及綠電交易等過程中的虛假交易 、偽造和篡改數據等行為 。重大違規違紀問題按程序移交紀檢監察和審計部門 。
(十四)及時核算數據 。國家統計局會同國家能源局完善可再生能源消費量統計製度 ,推動可再生能源非電利用納入可再生能源消費量統計 ,逐步建立以綠證核算為基礎的可再生能源消費量統計製度 。國家統計局根據國家能源局核算的分地區可再生能源電力及非電利用基礎數據 ,及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供全國和各地區可再生能源消費量統計數據 。國家能源局加快建設國家綠證核發交易係統 ,加強綠證核發交易數據統一管理 。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開展“十四五”省級人民政府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 ,根據國家統計局提供的可再生能源消費量統計數據 ,並結合跨省綠證交易電量數據,最終核定各地區能耗強度下降率 。
(十五)加大宣傳力度 。通過全國生態日 、全國節能宣傳周 、全國低碳日等重大活動,深入開展綠證宣傳和應用推廣 ,增進全社會對綠證製度的認識了解 。統籌做好綠證交易管理和節能降碳工作培訓 ,提升各類從業主體業務能力水平 。加強綠色消費宣傳推廣 ,鼓勵各類用能主體主動承擔可再生能源消費責任,加快形成綠色低碳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 。
國家能源局
2024年1月27日
來源 :國家發改委